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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5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街**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街**号**栋**单元**号,保定市****保安。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14时许,在保定市竞秀区***小区监控室内,被害人肖某某及其子张某某在查看小区监控时与小区保安被告人焦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冲突,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焦某某将被害人肖某某面部打伤。

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颈部划伤长度达5.0厘米以上,属轻微伤。张某某眼部挫伤、牙齿局部缺损,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保定市第二医院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和解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轶彬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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