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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9时左右,在张北县张北镇滨河公园广场,郑某某与焦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造成郑某某右腿受伤。2018年10月23日,郑某某到张北县县医院进行检查。2018年11月9日,郑某某到张家口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2月20日,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一处为轻微伤,一处为轻伤二级,综合认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樊某某、刘某某、武某某、牛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损伤鉴定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检察员:陈招飞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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