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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行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盛某某找被告人焦某某父亲焦某甲协商土地置换事宜,焦某某即与盛某某发生争执,焦某某右手抓住盛某某左手无名指用力掰,致其左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伴明显移位。经法医鉴定,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因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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