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泸西县**镇***村****代销店门口相遇,二人因买卖葱秧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撕打结束后双方再次抱手用身体相互对撞,致使双方均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焦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政笔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段某某、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云永司鉴[2019]临鉴字第01885号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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