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甲方)同被害人蒋某某(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焦某某租赁蒋某某塔式起重机两台,因焦某某违约,蒋某某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该院以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蒋某某租赁费337700元、违约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000元。判决生效后,焦某某未履行判决,蒋某某申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向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因焦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决定拘留15日,但被告人焦某某仍隐匿财产,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害人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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