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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组,系**中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禹某某(已判决)、焦某某与张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周某某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禹某某、焦某某共同偿还张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但被告人焦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2018年2月2日周某某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向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焦某某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既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经周某某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对周某某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鑫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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