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本院提起公诉后在逃,2019年2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19时30分左右,常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在辛集市**小区西侧**面馆吃饭后,因常某某、李某某在面馆门口小便时被老板娘李某甲制止,常某某小便后殴打李某甲,老板杨某某出来阻拦,常某某和李某某殴打杨某某,焦某某殴打李某甲。三人在离开面馆前将店里的桌子掀翻并砸坏店内物品(未作价),当日李某甲报警。老板杨某某因受伤住院事后常某某恐吓李某甲和杨某某并要求二人到公安机关撤案。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6日15时许,在辛集市**商业大楼观光电梯内,常某某以被害人李某乙进观光电梯时碰掉其手机为由与李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常某某伙同马某某殴打李某乙。焦某某与李某乙的女朋友郑某某发生撕扯。电梯行至五楼,常某某、马某某将李某乙拽至电玩城,继续殴打李某乙。郑某某到旁边打电话报警。郑某某返回后,常某某用铁椅子投李某乙,郑某某拿起铁椅子欲还击,焦某某上前与郑某某扭打在一起。常某某、马某某继续殴打李某乙。郑某某倒地后,常某某、焦某某对郑某某拳打脚踢。李某乙向常某某赔礼道歉,郑某某去旁边接出警警察电话。常某某从附近拿起一个灭火器喷李某乙,并欲用灭火器砸李某乙,李某乙跪地求饶,后趁机逃跑至四楼电梯口。因李某乙受伤不支坐在地上。马某某、焦某某、常某某先后赶到后继续殴打李某乙。后110民警赶到现场,焦某某殴打郑某某,后被民警制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之伤情属于轻伤一级,郑某某之伤情属于轻微伤。当日,焦某某被带到辛集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做讯问笔录。 被害人李某乙和郑某某去辛集市第一医院就医,郑某某通知了李某乙的姐姐李某丙到医院。常某某谎称头痛需就医与马某某从站前派出所离开赶至辛集市第一医院。常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某到医院。在辛集市第一医院,李某某用砍刀对李某乙进行威胁,常某某殴打李某乙。在门诊楼门口处,常某某、李某某与李某丙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李某丙。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常某某带走。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常某某的家人代常某某、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和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焦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信息、到案经过、巡警特警大队的出警经过,育红街派出所证明,物证照片,破案报告,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检查结果报告单、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乙、焦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供述: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说明、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他人两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并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相对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18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光盘4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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