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焦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焦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后转社区戒毒3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3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年。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其位于涟水县涟城街道**小区**东侧经营的“馨风园”茶叶门市二楼西边房间内,容留周某某、朱某某、穆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毒。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焦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在方强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