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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焦某某(自述),女,户籍信息不详,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霍邱县公安局夏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霍邱县夏店镇黄竹园村新庄组有人卖淫,后夏店派出所所长尹某某、教导员王某甲等人身着制式警服、佩戴单警设备、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在对王某乙住处进行清查的过程中,焦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攻击,致民警受伤,其中王某甲头部被焦某某用酒杯砸伤。后焦某某躺在地上继续辱骂民警,并捡起碎砖头、瓦块砸向民警,直至增援民警到场,才将其控制后带离现场。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雁

检察官助理:刘司晗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含光盘一张)、附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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