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填峰,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沿罗庄区化武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湖东路交汇东100路段时,与对行吴某某驾驶的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抽取焦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分含量为34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认定,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6499****)。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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