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42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5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 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董周乡八里仓村郑尧高速桥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4.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乙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焦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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