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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2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沿**公路行驶到**高速桥下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7mg/100ml。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焦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抽血登记表等;

2. 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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