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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焦某某, 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南三环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国道南三环南下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南三环主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9.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51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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