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住山东省德州市**县**乡**村**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5****轻型仓栅式货车从盐城中运物流园出发,沿开放大道行驶至盐靖高速盐城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5.2毫克。
被告人焦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兵
检察官助理:刘晓睿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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