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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41964********,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村****。无前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0时55分,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蒙DL****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林西大道与春蕾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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