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VK****号小型轿车沿S269线由清远往大塘方向行驶至大塘镇横沥村口路段时变更车道,遇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粤HP****号小型轿车沿三水区S269线由北往南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黎某某报警,被告人焦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3mg/100ml。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和被害人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联系电话1595681****;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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