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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身份证号342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06分,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蓝色**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本市**路**大市场**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焦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执勤民警将焦某某带至明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查获经过、明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娟

2020年715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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