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号牌为蒙A*****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沿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府街交叉路口南1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定位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3390号;4.检查笔录: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5.视听资料:焦某某被查获和抽血的照片和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1—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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