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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54********,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农民,住该组。20196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3日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0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拖拉机沿讷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讷五公路八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10月6日在现场被抓获。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冠群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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