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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镇**村**号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小区附近,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

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抽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执勤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慧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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