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灵宝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灵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灵朱公路火车桥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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