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人住本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54分,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四明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427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