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54分,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四明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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