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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正镶白旗**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H*****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到陶林北路新车站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焦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4.2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

1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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