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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焦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号,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2时,被告人焦某某饮酒驾驶车牌号为晋A****6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锦纶路桥东街与锦纶路新华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8.67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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