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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轿车由扎兰屯市关门山乡炕沿山九组前往炕沿山五组赵某某住宅,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冲突,报案至扎兰屯市关门山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涉案人员时,发现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嫌疑人,遂通知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3mg/100ml。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

2.​ 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茵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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