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时13分左右,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粤VN****号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澄海区文祠西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文祠西路某某药行前路段时,碰撞由当事人黄某某停放在路上的粤LG****号轿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发生纠纷,被处警的民警带至澄华派出所。因焦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故移交交警一中队处置。交警一中队民警将焦某某和黄某某带至澄海区人民医院分别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将焦某某带至交警一中队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当事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焦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8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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