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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高密市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址潍坊市坊子区龙泉街**小区**室。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潍坊高新区宝通街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家社区入口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案发后马某某报警,焦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焦某某和马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焦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9.7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协议书;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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