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47岁,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51972********,小学文化,山东省东阿县**村人,现居**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焦某某和客户朱某某在东阿北关一饭店饮酒,酒后焦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人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街北段时被东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焦某某呼气内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焦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德云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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