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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小区****单元**,行政办公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蒙LJB***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中旗**镇**街行驶,行驶至**烧烤门前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239mg/100ml,2020年1月6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2020年1月14日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荣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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