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通榆县人,现住**镇**街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同发至通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西立交桥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焦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焦某某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兴隆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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