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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现住泾阳县**乡******号,农民。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河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原点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点大道与茶马大道交叉口处时,与沿茶马大道由南向西左转弯沈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焦某某,沈某某及乘坐人白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发现焦某某有酒驾嫌疑,由于焦某某受伤无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之后泾阳县医院对焦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4.92mg/100mL。事后被告人焦某某与对方车主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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