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支部书记,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兰陵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兰陵路交汇北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焦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