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时27分许,被告人焦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吃城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耿某某的晋E*****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焦某某自己电话报警投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6mg/100ml。事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和车辆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谅解书等;
2.证人耿某某、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瑜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号,电话1813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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