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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河钢集团承钢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西村梁后**号,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9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大龙庙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淑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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