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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介绍卖淫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91******,汉族,本科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2019年1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邹某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组织朱某某(又名果果)、王某某(又名菁菁)、姜某某(又名小薇)等卖淫女在许昌市区进行卖淫活动。2017年9月,被告人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徐某,为该组织卖淫犯罪组织招揽嫖客进行性交易,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焦某某为徐某等人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介绍卖淫37次,获利5000元。

2、2018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介绍嫖客徐某某和卖淫女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徐某某的租住处以1500元价格发生性交易一次,焦某某非法获取介绍嫖客提成500元。

3、2018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给嫖客柏某某、万某、孙某、吴某、唐某某5人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张某某等5名卖淫女在许昌市东城区****饭店以每人150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焦某某收到嫖资7500元,从中提成介绍费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退回非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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