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监管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村**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8时30分许,焦某某驾驶“力帆”牌110型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介休市迎翠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化大酒店附近时,因避让不及,同由东向西步行的孙某某刮碰,造成摩托车损坏,孙某某经介休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介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涛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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