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现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环线157KM+100M涞水县二十里铺路段时,与头西尾东停放在路边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该小型普通客车旁站立的陈某某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萌
检察官助理:付蕊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在现住所,电话:134****7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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