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9月3日7时10分许,驾驶鲁烟台0116951号(临时)电动车,沿莱州市土山镇北庄村东的南北路由北向南行至莱州市土山镇北庄村南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土山镇北庄村村南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焦某某、李某甲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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