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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5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欢玛牌电动三轮车沿五常市**乡**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乡**屯西侧坡底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失控侧翻驶入道下沟内,造成焦某某及乘车人温某甲、付某某、刘某某、被害人温某某(男,61岁)受伤。经鉴定:温某乙多发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重伤二级;经交通警察事故认定: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甲、付某某、刘某某、温某乙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温某甲、温某乙、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五)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372号;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钜诚【2019】交司鉴字415号;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哈公交(五)认字【2019】第20190928264号;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五常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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