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3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7********,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7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陕A****8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沿西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杜西村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某碰撞,致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13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引起颅脑及全身多发损伤后合并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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