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6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3****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由五里店方向往红土地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土地立交路口右转弯时,焦某某驾驶车辆右前侧部位与在其右前方骑行电动车自行车的被害人安某某相挂,造成安某某倒地并被车轮碾压,而后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焦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害人安某某家属已获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35839****;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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