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现住清河县**镇**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E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城县**镇**村路口时,与由被害人亚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亚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焦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亚某甲无责任。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亚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委托人提供的散落物碎片与冀E2****号小型轿车前车标残片为同一整体分离;2、冀E2****号小型轿车前部中间位置与雅迪牌电动二轮车后部接触碰撞。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1.45mg/100ml;亚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事件单、东光县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
3、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证人亚某乙、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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