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号**单元**室。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晋A****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102线(太长线)榆次区庄子村322县道路段,超越同向在前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赔偿了何某某家属伍拾伍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园**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