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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停车开车门,与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刮碰,致车辆损坏,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珍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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