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人,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文盲,农民,住**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2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条河乡李阁村王楼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撞倒路边行人侯某,致其左额叶脑挫裂伤,枕部头皮血肿,经鉴定系重伤二级。经认定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邵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法医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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