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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0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街**号)。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焦某某以索要欠款为由,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周某甲的**不锈钢装饰公司,用轿车将店门堵住,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营业。

2018年1月1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周某甲将存有贷款的银行卡挂失并修改密码一事,在山西**分公司**项目部焦某某办公室,对被害人周某甲进行殴打。

2018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焦某某以索要欠款为由,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用轿车将店门堵住,并将门店员工撵走,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营业。

2018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焦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周某甲前一天晚上醉酒后将平日由被告人驾驶使用的周某甲公司奥迪A8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二楼办公室,对被害人周某甲进行殴打。

201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周某甲未告知其通过保单贷款一事,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二楼办公室,对被害人周某甲进行殴打。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焦某某以索要欠款为由,前往太原市万柏林区**装饰城被害人周某甲的**装饰公司,用其轿车将店门堵住,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并指使韩某某拔掉公司监控电源,周某乙报警后,被告人焦某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 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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