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学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园。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陈某某辩护人侯祝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 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焦某某在自己家中使用电脑、彩色打印机、假币模板等工具,伪造面值20元的假币5600余张、面值10元的假币600余张,假币面额共计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向被告人焦某某购买并出售面值20元的假币5300余张、面值10元的假币400余张,假币面额共计11万余元,并向被告人焦某某支付货款16715元。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焦某某拒不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打印机、数字印章等物证;
2.快递单、笔记本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电脑硬盘中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含笑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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