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模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工业园**模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酒后至丹阳市界牌镇江南会KTV会所V12包厢唱歌。因服务员未能及时上酒,被告人焦某某至801包厢找服务员周某甲,在801包厢内被告人焦某某因向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索要香烟未果,遂用玻璃杯、酒瓶砸向被害人张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至801包厢,与焦某某一起对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甲、蔡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甲、蔡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冯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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