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至莱州市**镇任某某经营的**制修院内,与任某某因槽钢的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焦某某其被任某某打伤。被告人焦某某到达现场后与任某某发生撕扯,被告人焦某某持减震殴打任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持菜刀朝任某某比划并用拳头打了任某某一拳。12月13日当晚,莱州市**镇卫生院DRX光检查报告单显示,被害人任某某左侧第九肋骨骨折。经调解,被告人焦某某和任某某自愿达成现场调解协议,焦某某包赔任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同年12月16日,莱州市中医医院CT诊断报告显示,任某某双胸肋骨(右4、左9)骨折,任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焦某某、杨某某将其打伤的法律责任。2020年1月2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左胸第8、9及右胸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检察官助理:温韶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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