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3********,汉族,小学毕业,现住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街**号)。1984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因盗窃罪被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小学毕业,现住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夏集乡**村**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小学毕业,现住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杜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办事处杨辛庄将被害人毕某某的白色台铃战鹰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921元。
2、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办事处姚庄社区四组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白色雅迪豪战加长版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212元。
3、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办事处吕庄村张井大拇指幼儿园西隔墙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绿佳牌帝王金色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690元。
4、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皇杜庄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灰色台铃新战锋风尚版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860元。
5、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办事处姚庄社区居民点将被害人王某某蓝色台铃萌秀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682元。
6、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焦某某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民进学校附近居民点将被害人贾某某白色雅迪锐虎二代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后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452元。
7、2019年12月4日晚上,焦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皇杜庄村居民点西北角蔡某某家楼下将被害人蔡某某凤凰牌凤凰二路电动三轮车盗窃走,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路人。该电动车的价格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凤凰二路电动三轮车为3588元;
8、2019年12月11日晚上,焦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长椿街畜牧局家属院,将被害人汪某某的黑色超威富士达牌电动三轮车盗窃走,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路人。该电动车的价格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超威富士达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993元。
9、2019年8月份以来,焦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辖区盗窃走一辆白色乖乖兔电动车、一辆棕色台铃萌菲电动车、一辆香槟色爱玛大迪欧电动车,乖乖兔电动车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104元;台铃萌菲电动车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280元;大迪欧爱玛电动车经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979元。
被告人焦某某盗窃的电动车认定总价格为27761元。
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是盗窃电动车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对其销赃,以1200元不等卖给朋友黄某某五辆,一辆为蓝色台铃萌秀电动车,一辆为棕色台铃萌菲电动车,一辆为香槟色爱玛大迪欧电动车,一辆为绿佳帝王色电动车,一辆为白色乖乖兔电动车;以1200元价格卖给亲戚李某丙一辆白色台铃战鹰电动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亲戚史某某一辆白色雅迪R-豪战加长版电动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店员姚某某一辆白色雅迪R—锐虎二代电动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肖某某一辆灰色台铃新战锋风尚版电动车。被告人杜某某销售的被盗电动车,认定总价格为21180元。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是被盗电动车的情况下从杜某某手里购买,转卖给司某甲一辆白色乖乖兔电动车;转卖给司某乙一辆绿佳帝王色电动车;转卖给张某某一辆香槟色爱玛大迪欧电动车和一辆棕色台铃萌菲电动车。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和销售的被盗电动车,认定总价格为10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杜某某、黄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被害人领条;2.被告人焦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汪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司某甲、司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焦某某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被告人焦某某指认现场照片;7.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杜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776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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